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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页设计需要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XingleSEO 发布时间:2021-01-11 11:35:13

北京客户在网页设计过程中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般有网站备案,ICP申请。而对于网站建设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北京网页设计整理编辑了以下二十六条法律常识。
北京网页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式一般包括网站备案和ICP申请。至于网站建设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识,北京网页设计编著了以下二十六条法律知识。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网页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公开、共享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p#分页标题#e#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地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公告栏服务的,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者申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事项提供服务,不得提供许可或者备案事项以外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查、认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营业执照号或者备案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接入时间、用户账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或者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a)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播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外上市或者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外商投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提供备案项目以外的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十九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备案号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备案机关责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电信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忽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这些网站所需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此文关键字:北京网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