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br/】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制作网页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公开、共享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关于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息产业部〔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或网页制作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网站向用户提供特定信息内容、在线广告、网页制作等在线应用服务。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公开、共享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报刊;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的各类公益网站,以及宣传其产品或业务的网站。这些网站不向互联网用户收费,也不利用互联网网站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